各学院、部(处)、校区、校直各单位:
为保障校园交通安全,营造文明、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有效预防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学校部署要求,采取宣传教育、严格车辆管理等措施,重点解决车辆乱停乱放、行驶超速、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停车位、违法占用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问题,缓解校园交通压力,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
通过校园交通专项治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全面提高平安校园建设水平。
二、治理内容
(一)严格车辆出入管理
1.机动车实行校内通行授权管理,由安全管理处负责审核、授权。学校人事系统内的教职员工每人名下可办理两辆车的授权,校园内只能免费停放一辆车。首辆车入校停放期间进入的第二辆车视为校外车辆。严禁非公务原因长期占用校内车位,连续停放超过七天按照外来车辆收费。
校外机动车实行收费管理,参照《青岛市停车场条例》和《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2.学校采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管理进校车辆,限制外来无关车辆穿行校园。校内单位和人员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须按要求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机动车车辆通过车牌识别进出校园,非机动车车辆通过电子车牌和人脸识别双重认证进出校园。
来校务工人员、校内资产经营商户等入校车辆需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并确认驾驶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后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办理公务的外来车辆入校需由校内对接单位自行办理预约手续,仅限工作日当日有效。
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公安、救护、工程抢险、金融押运等特种车辆进校时应通报行程及事由,门卫核实证件后免费通行。
3.校内各网点送货车辆需提前审核、报备。为避免人与货车混行,必要时对载货汽车入校采取限时限行措施,具体措施由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制定。
4.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博士生驾驶机动车入校需经学院审批并报安管处备案。
5.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除外)。
6.校园禁止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及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等入校,安保或残疾人自用车辆除外。
(二)规范车辆停放秩序
1.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禁止在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楼宇门口、人行横道、陡坡路段、交叉路口、转弯路口、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以及绿地、草坪等区域停放车辆。
2.非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区域有序停放。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停车,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车,禁止占用校园主干道停车。
3.地下停车场禁止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自行车;禁止一切文体娱乐活动;禁止吸烟等明火行为;禁止摆放杂物;未成年人进入地下停车场必须由成人陪同。
(三)严肃校园文明行车规定
1.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行人优先,一切车辆礼让行人”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速、导向箭头及交通标识行驶。
2.严禁校园超速行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地下停车场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特殊路段按交通标志规定行使。非机动车校内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3.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车辆禁止超车、逆行、并行、鸣笛、向车外抛物、吐痰、车内音响过大等不文明行车行为,夜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
(四)规范其他交通参与人行为
1.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做到不抢行、不逆行、不带人,不双手离把、扶身并行或曲折竞驶等。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需同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2.行人要养成靠右行走的习惯,不得在校园道路拍球、滑旱冰、打闹嬉戏。
3.进出校门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自觉下车推行。
(五)加强违规行为查纠力度
活动实施阶段,安全管理处、学生处、团委、后勤等部门将组织工作人员与学生志愿者开展现场查纠,通过拍照取证、视频截图取证等方式,加强对校园交通违规行为的查纠力度。
违反以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的,安全管理处有权对驾驶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并按以下办法实施处罚。
1.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机动车将永久取消入校权限。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机动车将按照扣分制度进行处理。每一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每辆车赋权12分。第一次扣分记满12分将取消免费入校权限7天;第二次记满12分将将设置黑名单并取消免费入校权限14天;第三次记满12分将设置黑名单至本记分周期结束并取消本记分周期内免费入校权限。校外机动车辆记满6分将设置黑名单禁止入校。
对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将进行记录。发现骑车载人、骑车浏览电子设备、戴耳机骑车、双手脱把、骑快车等危险骑行行为及乱停乱放的,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对初次违反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通报相关学院,由学院对学生批评教育。两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会同学院给予全校通报、警告处理。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学生,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内行使权限并给予纪律处分。对初次违反规定的教职员工由安管处通报给相关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实施批评教育;两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教职员工,由安管处给予全校通报;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教职员工,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内行使权限。校内资产经营商户等由用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生命通道”的违停电动自行车行为和违规充电行为,发现即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内行使权限并给予纪律处分。
2.校园内机动车驾驶人违规行为扣分标准:
(1)进出校门冲卡或滞留在校门道闸区域内不听指挥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并永久取消入校权限。
(2)校园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路段车速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停车且无法联系到车主及时挪车的;驾驶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非公务原因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放不移动超过一个月的。一次记12分。
(3)校园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路段车速超过36公里/小时未达到45公里/小时;驾驶机动车超车、并行、逆行或连续鸣笛的;不按交通标识停车造成交通拥堵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停车的;非公务原因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放不移动超过15天的。一次记6分:
(4)校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路口,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不按交通标识、停车位要求停车的;非公务原因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放不移动超过7天的;存在鸣笛、向车外抛物、吐痰、车内音响过大、夜间行车使用远光灯等行为的。一次记4分。
3.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成交通堵塞的,长时间违停且无法联系到驾驶人的,长期占用地下停车场车位不移动的,安管处有权采取拖车措施。
4.伪造材料办理校内通行手续的,本车取消进校资格,并按本规定追究审核单位责任,暂停车辆登记人所在单位车辆审核权限6个月。
5.预约校外无关车辆进校的,校内预约单位将被予预约权限15日。被预约外来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入校。
6.伪造、涂改、套用机动车号牌、非机动车号牌或学校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进校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依据学校相关纪律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7月20日前)
1.全校动员,传达到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下发本方案,各单位组织学习落实并传达到每位师生员工,来校务工人员、校内资产经营商户等由用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牵头部门:党委(校长)办公室
协助部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团委、后勤处、安管处
2.逐级落实,明确要求。各单位通过召开学生安全教育班会、教职工大会等形式,迅速传达学校要求并及时开展主题教育和引导,确保师生员工人人熟知校园交通专项治理内容,人人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践行者和传播者。
负责部门:各单位
(二)专项治理阶段 (2024年8月30日前)
秋季学期开学前,安管处将对校内违规车辆进行不定期清查,联合交警部门对校内违规车辆进行集中清理。
牵头部门:安管处
协助部门:各单位
(三)持续治理阶段 (2024年12月31日前)
1.对机动车重新登记、审核。对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机动车登记要求,实现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与人事系统库、离退休人员库、外来人员库对接,清理无关登记车辆。
2.对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持续治理。严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生命通道”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即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内行使权限并给与纪律处分。
牵头部门:安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后勤处
协助部门:各单位
(四)长期治理阶段(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建立校园交通长效治理工作机制,通过三年治理实现交通治理进一步与校园安防、消防等形成协同联动机制,确保校园交通井然有序。
牵头部门:安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团委、后勤处
协助部门:各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全校师生员工要充分认识校园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真学习校园交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增强校园交通安全意识,努力提高交通安全防范能力,以实际行动配合该项活动的开展。
(二)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单位要以本次专项治理共组为契机,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在本单位努力营造全员参与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查,定期通报。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讲文明、讲礼貌,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校园交通专项治理情况将定期通过各类形式进行通报,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中。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