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0 作者:保卫处 来源:保卫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和规范校园内部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案(事)件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9(2004年421号令)《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10年鲁政发87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各单位”为学校各直属单位(学院、职能部门等)、高密校区、企业、公司以及驻校各单位(含临时进驻的单位)。

第四条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学校治安管理实行三级工作责任制,分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治安工作责任人,学校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二级治安工作责任人;各单位下一级部门负责人为三级治安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各种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专门机构,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对各单位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修订《青岛科技大学反恐怖防范应急处置预案》;《青岛科技大学要害部位管理制度》等其它与治安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和员工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和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治安防范能力。

第九条  对在校园内从事施工、商业经营、餐饮服务等场所和人员的治安管理,由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并负责,一旦发生治安事件,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治安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拟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年度计划,拟订学校治安工作责任制,报学校治安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治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确定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并指导监督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四)监督检查学校重要物资及重要设施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开展治安管理教育培训,普及治安管理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治安管理意识。

(六)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建立治保会、志愿者治安队的工作,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治安知识和技能培训。

(七)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档案。

(八)维护校园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校园内发生的各种扰乱教学和科研工作秩序的行为。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要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和处置工作。

(九)做好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保卫处指导下负责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落实上级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对所属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治安保卫委员会,并根据本规定制订各自的工作措施,有效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对师生 和员工进行治安管理教育,督促其遵守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做好对重点人员的管控,切实做好帮教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治安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组织对所辖部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 治安管理不安全因素要逐件登记。凡本单位能够整改的,要落实相应措施,立即整改;凡本单位难以解决的,要在采取临时性治安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的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检查和总结对本规定及其他治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视执行的具体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六)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治安事件(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等),要组织部门治保会进行认真调查,及时向保卫处通报情况。对发生的治安案(事)件要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立即向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侦破工作。

(七)组织外出参观旅游或因公组织外出集体活动的,都要提前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并明确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担负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要认真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一旦发生治安案(事)件甚至刑事案件,学校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职责如下:

(一)后勤管理处对学生宿舍、餐厅、浴室等场所、危险品及其它库房、商业网点等部位以及所属人员的治安管理负责。

(二)教务处对教学设施、设备,所属部位的人员、财产等的治安管理负责。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室的治安管理管理负责。

(四)基建处对施工现场和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的治安管理负责。

(五)计划财务处处对所属场所的现金、支票、单据、账册等的治安管理管理负责。

(六)科技处对各科研所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资料及有关设备仪器的治安管理和保密管理负责。

(七)图书馆对图书、资料及设备的治安管理负责。

(八)各单位对所属的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及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的治安管理负责。

(九)学生工作武装部(处)对各学院学生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对本单位枪支弹药的管理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研究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的研究生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十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各院留学生、外教 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十二)团委对学生社团及所属部位设施设备的治安管理负责。

(十三)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及其它部、处(室)负责各自分管的档案、文件、印鉴函电、文稿、宣传设施、活动场所以及相关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场所、部位列为学校日常治安管理工作重点:

宿舍区域、餐厅、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礼堂、幼儿园、图书馆、计划财务处、物资仓库、供电(水、气)室、施工场地等。

重点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订管理制度,严格治安管理。并针对以上场所各自特点,有的场所可由主管部门领导与具体管理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确实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单位根据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须建立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一)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治安管理

1、要害部门责任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明确责任。

2、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未经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严禁入内,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参观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

3、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为主的“三位一体”治安防控工作。

(二)现金、票证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现金限额制度,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学校计划财务处每天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额度,留用现金、票证必须放入保险柜内,钥匙由专人负责,随身携带,保险柜存放处要采取可靠的技防、物防等防范措施,除学校计划财务处外,学校各单位不允许存放现金过夜,否则承担 相应责任。

2、到银行存取现金在伍万元以上的必需由计划财务处派两人以上乘专车办理,必要时由保卫处派人护送,大宗现金由计划财务处联系押运公司提取。

3、凡因日常工作需要产生的现金(包括党费、团费、会费、学费、考务费、奖金等各项现金账款),原则上应当在下班前存入银行或学校计划财务处,违反规定发生被盗等情形,由当事人负责。

4、严格执行关于对支票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学生集体宿舍治安管理

1、学生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各学院(部)积极协助。宿舍管理室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治安管理细则。

2、各房间的钥匙由管理室统一管理并对学生配发,学生配发的钥匙须妥善保管,管理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向外人提供宿舍钥匙。

3学生宿舍不准留外人住宿。

4、非本宿舍楼人员需到学生宿舍找人的,一律由管理室值班人员负责传叫。学生不准引带闲杂人员到宿舍内,男生未经允许不得擅入女生宿舍楼。

5、严禁男女混住、起哄闹事、乱扔杂物、打架斗殴和酗酒赌博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治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6、学生本人的现金、存折、银行卡、电脑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四)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治安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对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制度,做到帐物相符;领发化学物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认真负责。离库时要关窗锁门、切断电源。

3、小型贵重器材和设备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和借用手续。

4、办公地点禁止设在库内,无关人员不准入库。

(五)机密文件、电传、印章和档案资料管理

1、有关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机密文、电、印章和档案资料的安全。发现被盗或泄密等责任事故要及时追查和处理。

2、各类文件要专人保管,专柜专放,登记建卡。文件、资料应严格借阅手续,对上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收发,严防丢失。

3、外借或复制文件、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专管人员统一办理手续。

4、废旧机密文电,档案资料的处理要经主管领导审批,由保管部门集中处理。

5、科技资料的保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科技资料保密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部门管理办法。

(六)公用物品管理

公用车辆、录像机、照相机、电脑、投影仪等重要仪器和办公用品须指定专人管理。要建立保管、使用、丢失赔偿等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防范措施,防止被盗。

(七)餐饮场所管理

1餐饮场所要认真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严格按规定用电、用气、用水,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和食品检测的各项措施,防止中毒事件发生,维护好餐厅正常秩序。

2、就餐人员在校内餐饮场所就餐要遵守秩序,不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3、不准随意用书包、衣物、课本等占座,贵重物品个人要随身携带。

4餐饮场所管理 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防止偷盗、投毒,确保安全。

(八)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等校外人员的管理

1、用人部门要负责对务工人员进行审查和登记造册,凭身份证、户口簿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证明等,报保卫处备案,及时办理居住证。

2、来校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对违反者根据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3、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中凡在我校集体宿舍住宿的,要严格按规定入住,服从管理室的管理,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等。

4、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除工作原因外,不准随便进入教学、实验、科研、工作和学生生活区活动。

5、对于入校的各种培训班和进修班人员,其主办部门要及时向保卫处备案,同时督促教育所属学员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及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6、外来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和学校保卫处签定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治安保证金。

(九)校内治安管理

搞好校内治安管理,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须人人关心、共同努力。

1、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和进行赌博,严禁在校内进行非法交易、设摊叫卖等。

2、不准在教学楼、实验楼、集体宿舍等楼道内游逛玩闹,不准在校内追逐打闹或做其它有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在校内举行电影放映、文艺汇演、运动会等各种群体性活动时,主办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必要时要制订应急预案,确定安全负责人。

4、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有偿培训和出租经营的,保卫处要依据本规定对其进行治安管理。有商业行为和有偿培训的活动的,要按每次所发生商业总额5%交到学校财务作为学校治安管理专项基金;对外出租房屋的每年应按当年房租费5%支付治安管理费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划拨至治安专项基金。

第四章  治安管理教育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所属师生员工开展治安管理宣传教育,以提高师生员工的治安管理意识。采用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使广大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到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第十六条  学院应在加强对学生的治安管理教育的同时,将治安管理教育纳入学院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一)学院要对每名学生每个学期进行不少于1个课时的治安管理教育课。治安管理教育应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际安全、交通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防诈骗等内容。

(二)治安管理教育应重点是使师生员工了解学校相关制度,培养师生 员工人身安全防范及防盗防窃等能力。

(三)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对教职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治安管理教育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安全培训:

1、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2、确定的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

(四)学院应当在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的对师生员工进行治安防范教育。

第五章 治安案(事)件的处理与报告

第十七条  校园内一旦发生治安案(事)件,当事人可直接拨打校园报警电话“22110”、“59110”或者“110”,保卫处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各学院、部门发生治安案(事)件的,要及时向学校及保卫处报告,并积极配合随后开展的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查结治安案(事)件后,相关单位要就案(事)件的发生原因、调查情况、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治安工作领导小组及保卫处。

第十九条  发生治安案(事)件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将治安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终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治安 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治安管理制度、造成案(事)件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给予表扬、奖励。

(一)模范遵守治安管理办法,勇于纠正违章而做出成绩的;

(二)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证据的;

(三)落实本规定并防范措施得力,治安秩序良好,无事故、无案件单位的治安管理责任人。

(四)在值班巡逻过程中,能认真负责,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避免案(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职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在学校组织举办大型活动时,没按规定做好工作,而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它安全问题的;

(二)对本规定第十四条落实不到位而导致治安案(事)件发生的治安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校园内展示侮辱性等不健康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不执行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的主管部门治安管理负责人;

(五)扰乱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不听管理人员劝阻,不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学生交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相关条例处分;教职工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时规定》、《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相关条文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结伙斗殴,聚众赌博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六)宿舍内以各种名义兜售物品,骗取钱财的;

(七)有严重盗窃行为的;

(八)散布谣言,引起恐慌不稳定现象,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九)倒卖学校公有资产,假公济私的;

(十)违反规定私自泄露出卖各种保密数据信息谋取盈利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

(十一)学生在校内酗酒闹事,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对治安管理工作不重视,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治安案(事)件的二级部门治安工作责任人,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例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案发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和延报重大治安案件的;

(四)妨碍案件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导致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治安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治安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凡涉及到学校治安管理的重大事项的,保卫处发布安全预警通报,各单位应及时响应,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