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三级消防责任制,校长为一级防火责任人;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二级防火责任人;各单位的下一级部门负责人为三级防火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保卫处按规定履行对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保卫处人员为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由二级部门自行改建、装修、新设置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保证各部门所在的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按各宿舍楼为单位的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负责发生火灾时的引导、疏散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各楼层需张贴消防救生疏散通道标识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礼堂、幼儿园、图书馆。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保卫处每年组织的消防器材的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日常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学校各部门及驻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教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宿舍管理部门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部门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所有的校内租赁房屋、商业网点要与学校(由保卫处代表学校)签订消防安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专项违约金(1000-10000元)。校内租赁房屋、商业网点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下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逾期不予整改的校内租赁房屋、商业网点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向学校缴纳消防安全专项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所负责的部位如发生火灾事故,将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者、及二级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降职、撤职)和经济处罚(扣除三个月、六个月、全年岗位津贴)。上述情况的责任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一律不得评优秀。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保卫处代表学校具体实施各项处罚决定,并报人事处和财务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地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单位,包括各学院、各校区、党政各职能部门、学校各直属单位(公司、企业)及其他驻学校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