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7 作者:保卫处 来源:保卫处

2015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车辆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确保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

(二)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

第三条  凡是进入校园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四条  校园内实行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发生通行冲突时,机动车辆应当为行人让道。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校内的各种车辆、交通设施、行人安全的管理,负责对重大活动时的交通路线调流进行协调,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科技大学崂山校区和市北校区。高密校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校党办校办主任  保卫处处长

成  员:工会主席  后勤管理处处长  计划财务处处长  产业处处长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  高密校区分管安全副校长

第八条  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校园车辆管理、交通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进行审批。

第九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制定和落实《校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的办公车辆及教职工自有车辆按照《校园机动车通行证及门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十一条  外来车辆出入学校时,要按照《校园机动车通行证及门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有通行证的必须将通行证悬挂于驾驶室前玻璃下,无通行证的要提供移车联系电话号码,以便管理。出入校门要减速慢行,在校园内行驶时禁止鸣号、超速、超车、并行和逆行,夜间行驶必须使用近光灯,汽车播放音响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禁止在未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和地点停放。 凡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及车上物品的安全均由车主自己负责。

第十四条  严禁无证、无牌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进入校园,大型车辆、货车进入校园须经保卫处批准。禁止三无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学校有大型活动时,保卫处要制订相应的校园交通管理方案,所有车辆要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  对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制订和落实《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制度》,保卫处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设备,履行校内交通管理职责。对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要向主管职能部门申报,经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夜间要设置红色警示灯和警戒线。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道路原状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校园内道路上的树木、电线杆、广告牌匾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修复,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十九条  禁止在未划定停车区域的校园通道、消防通道、各个路口停放任何车辆。

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实行规范化管理,制订和落实《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在校园内的非机动车要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制订和落实《校内行人安全管理制度》。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进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要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确保行路安全。外来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管理的,拒绝进校或责令其离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保卫处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与交警联合执法等教育、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当事人应当报告学校保卫处,保卫人员要及时保护现场疏导交通,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或骑车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和骑车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部门和120急救中心报警。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以及花草树木损毁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