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和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关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校园内的体育场(小广场)、礼堂、俱乐部、讲学厅、报告厅及校内其它公共场所进行的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大型活动,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一般要提前三天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后勤管理处、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活动)、团委、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的主要内容:活动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有关情况。经宣传部、后勤管理处、团委、(或体育运动委员会)、保卫处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活动安全工作作为主要内容,主要应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确定本单位一名领导同志负责。
二、要组织相应的值勤人员。实行定人、定点、定责的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规模较大,情况复杂的活动,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五条 保卫处要会同主办单位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情况,特别是对防火、用电、紧急疏散出口等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履行其监督、检查的职能。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责成主办单位于活动前整改完毕,待验收合格后方能举办,并且记录在案。
第六条 保卫处要积极指导协助主办单位在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