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我校多校区办学的特点,按照校党委关于“统一规章制度”的要求,为维护校区正常的治安秩序,防止校园内外来务工人员治安安全问题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成建制或零星在我校从事建筑施工、后勤服务、商务等劳务活动的非学校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 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实行治安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工作原则,所有用工单位都要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第四条 学校用工单位和成建制务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用工手续、认真把好进门第一关。任何单位不得雇用无身份证、无务工许可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各用工单位要对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政审、调查(向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发出的函调信由保卫处提供),确保每个务工人员“来历明、身份清”,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校,影响校园治安安全。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可疑情况的,不准录用。已录用的要予以辞退,并同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用工单位必须在外来务工人员进校后七日内向学校保卫部门报送务工人员花名册,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办理各项手续。
三、经常对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督促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外来务工人员守则”(具体内容见第五条)。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与其它务工单位人员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可能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七、做好本单位务工人员中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守则:
一、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二、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各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自觉爱护学校财产,爱护校园花草树木,维护校园内各种设备、设施;
四、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禁止偷拿公私财物;
五、在校园内要行为文明、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以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随意生火,严禁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不得私留他人住宿,不得男女混宿。晚上十时(6—9月可延长至十一时)前自觉回宿舍,夜间不得在校园内游荡、逗闹;
第六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对外来务工人员治安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定、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二、对外来务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三、及时向各用工单位或成建制务工单位传达公安机关和学校关于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有关精神,通报周边和校园治安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四、对外来务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外来务工人员中可能藏匿的违法甚至犯罪嫌疑人员。
第七条 对在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必要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中如触犯国家法规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用工单位不重视对所属务工人员的管理,导致所属人员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将视情节轻重,按《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