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22 作者: 来源:

为切实加强我校内部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安全与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青纪发[1997]5号《关于对发生盗窃案件的单位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和青化院字[1997]67号《青岛科技大学治安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校内的其它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部门,是指我校所属的各二级院(系)、部、处、室及校属公司和校属研究所等。

第二条、规定中所指的安全事故,是指违反我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内各部位发生的生产事故、食物中毒、火灾事故、实验(科研)事故、盗窃案件以及其它因工作失职和责任不落实而发生的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后,职能部门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行为人;

直接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管辖的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安全责任或履行安全责任力度不够,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具体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

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落实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导致职权范围内的某一个部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应负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

各院(系)、部、处(室)校属公司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条、各部门因违反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学校《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而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部门内的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

(二)内部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相应安全责任不落实;

(三)重点要害部门(位),重点防火部门(位)安全与防范措施及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我校重点要害部门(位)有: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危险品库、纳米研究所、财务处、校档案室、电镜室、核磁室,以及其它被确定为要害部位的场所。以上部位应落实“三防”措施,即:物防、技防和人防。

重点防火部位有:礼堂、学生宿舍楼、研究生宿舍楼、第一实验楼(化学实验楼)、第二试验楼、变电所、危险品库、图书馆、成教公寓、及各食堂。上述各部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紧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等,以上部位的主管部门应负督促落实的责任。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关安全加工规定的行为失察或发现后整改不力;

(五)内部出现治安安全隐患不及时解决,对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加以整改;

(六)应当履行安全职责,未能尽职或者有疏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条、有上述情形之一,致使部门发生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发一个月以上的岗位津贴,对直接领导责任人扣半个月的岗位津贴,对领导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半年内发生两次同一类型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扣两个月以上的岗位津贴;对直接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扣一个月以上岗位津贴;对负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以上岗位津贴。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发3个月以上校内津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人扣发2个月以上岗位津贴,行政警告处分;对领导责任人扣发2个月以上岗位津贴,通报批评。

(四)如果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较大、人员伤害或影响恶劣等情节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扣发3个月以上岗位津贴,并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五)对不执行发放岗位津贴部门的被追究责任的人员,除按本规定进行相应纪律处分外,其经济处罚参照校机关相同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涉及校领导应负责任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部门内部发生安全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有其它严重失职行为的,比照第四条中第六款和第五条之规定加重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所指一般安全事故是: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下,停产一小时以下,食物中毒致10人以下有症状;火灾事故动用灭火器并致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下;实验(科研)事故,造成中断实验三小时以下,实验设备损失一千元以下;盗窃案件案值二千元以下;其它因安全工作及防范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类似情节的。

严重安全事故是指:生产事故造成五千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停产半天以上;食物中毒致10人以上有明显中毒症状,并需医院医治的;火灾事故造成五千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盗窃案件案值五千元以上,及其它因安全及防范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相类似的情节的。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停产一天以上;食物中毒致30人以上,且症状较重,有住院治疗的;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致人员伤害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盗窃案件案值万元以上,以及其它因安全责任不到位而导致人员伤害的事故。

第八条、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院(系)、部、处(室)、校属公司、校属研究所的安全工作责任人要负责写出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和整改意见报告,分别报告校综治办和校公安处,校公安处要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及时查清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并形成取证材料,报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应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处理。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个人在年度考核、评选各类先进等方面行使“一票否决”制度。

第九条、本规定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科技大学

20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