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之窗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转发《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作者: 来源:


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广大
党员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开展党内关怀帮扶,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
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增强党员党的意识和宗旨意识,
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关怀帮扶党员,不断激发党员履
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
第三条开展党内关怀帮扶,应当注重政治上激励、工
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突出政治关怀,始终信任、
依靠和爱护党员,让党员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中既有付出
又感到温暖;
(二)坚持精神激励、人文关怀与物质帮扶相结合,突出
重点对象,突出基层一线,真心实意关爱,为党员排忧解难;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务求实效。
第二章政治思想和工作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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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武装全党,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
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
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革
命传统教育,县级党校每年面向普通党员安排一定比例班
次,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乡镇(街道)党校等基层党校建设,
发挥远程教育站点、党群服务中心等教育培训阵地的作用,
组织党员就近就便参加学习。
党组织应当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教
育引导党员珍视党员身份,积极参加党的活动,自觉加强党
性锻炼,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遵守党章党规党
纪的自觉性。
第五条礼敬尊崇厚待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重大贡献
的革命先辈、先贤英烈和英雄人物。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授
予勋章或者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表扬等形式,对于作出贡
献、表现突出的党员进行褒奖。地市级以上党组织可以探索
以先进典型名义命名工作团队、工作室、生产班组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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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于党龄达到50 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
由党组织依据荣誉性纪念章颁发权限,颁发“光荣在党50
年”纪念章。
党员入党纪念日,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可以采取有意义的
方式,为党员过“政治生日”。
第七条在培养发展入党和党员转接组织关系、获得功
勋荣誉表彰时,党组织应当派人与其谈心谈话,给予鼓励鞭
策。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发现有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时,党组织应当及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帮助。
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党员制度,党员领导干
部应当积极接受党员约谈。
第八条对于犯过错误、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党员,党
组织应当主动关心、加强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错误、努
力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处理或者处分影响
期已满、能够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错误的党员,如其在本职
岗位上做出成绩、表观突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按照
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影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
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合理安排党员参加入职、岗位、晋
职等培训,鼓励支持党员参加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
育等继续教育,积极为党员职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关心关怀党员身心健康状况,及时
了解掌握党员身患严重疾病、遭遇重大挫折、遭受家庭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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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故、经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事故以及长期承担急难险重任
务等情况,对于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党员,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第十一条党员临终前,党组织应当派人或者采取适当
方式探望抚慰。党员去世后,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吊唁并
慰问其亲属。
第三章重点对象关怀帮扶
第十二条党组织应当主动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
员的家庭,逐户逐人建档立卡,掌握其父母和配偶、子女的
经济来源以及养老就医、入学就业等情况,明确专人联系,
定期跟踪走访,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生活困难尤其是需
要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党组织应当加强联系、持
续帮扶。
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子女入园入学,报考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
照顾。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符合烈士条件的,其子女自愿应
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优先批准服现役。
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父母和配偶、子女生病就医的,
党组织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协调有关
部门单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提供医疗补助或者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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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公伤残党员,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在就诊就医、康复训练等方面提供便利;对于生
活困难的给予关心照顾。
第十三条党组织应当敬重关爱老党员,按照规定范
围,及时向老党员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
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按时足额发
放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定
期增长机制。
热情为老党员提供学习教育、文体活动、健康咨询、心
理慰藉等服务。对于重病、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的老党员,
党组织应当经常上门看望,通过党员义工、志愿服务等方式,
给予关心照顾。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因难党员情
况,依托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生活困难,鳏寡孤独、老弱
病残等党员信息库,通过社会保障、党内互助等方式,帮助
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和元旦、
春节等重大节日、“七一”走访慰问等活动,为生活困难党
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对于党员因参加重大任务、专项工作导致生活因难的,
或者其家庭成员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
病等突发情况的,党组织应当及时派人上门看望慰问,帮助
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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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树立重视基层、支持基层、关爱基层的鲜明
导向,对于长期工作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
老区等艰苦地区的基层一线党员干部,党组织应当给予更多
理解、关心和支持,宣传他们的奉献事迹,褒奖他们中的先
进典型。加大培养选拔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党
员干部的力度,注重选拔优秀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作为
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省级机关处室
负责人。加大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街道)
领导班子成员、定向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招聘事业编制
人员力度。建立普遍轮训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
命老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制度。对于到艰苦地区工作和对
口支援的党员干部,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关心照顾,帮助解决
后顾之优。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高度重视党内关怀帮
扶工作,将其列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党委(党
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履行具体责任人职
责。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党内关怀帮扶工作,教育、民政、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
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密
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党内关怀帮扶工作所需的教育培训、走访慰
问、补贴补助、表彰奖励、优抚优待等经费,应当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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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予以保障;中央管理党费和各级党委留存党费每年
拿出一定额度作为补充。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内关怀帮扶
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于责任不落实、搞形式主义、工作敷衍
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
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 年2 月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