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要害部位保卫工作,保障学校财产、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遵照“青岛市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要害部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要害部位包括:
(1) 学校档案室
(2) 核磁共振实验室
(3) 纳米材料研究所
(4) 电子显微镜实验室
(5) 计算机中心
(6) 化学危险品中心库
(7) 电化教学中心
(8) 计划财务处
(9) 其他学校认为应该划定的要害部位。
第四条 要害部位的审定程序为: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要害部位审定表”,按保卫工作管辖分工,报学校批准后上报市公安局二处审定备案。
第五条 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和业务素质、技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先考察并征得学院保卫处同意后任用。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位工作:
(1)反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
(2)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力以及监外执行、假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3)刑满释放或解除管制,解除劳动教养后表现不好的;
(4)公安保卫部门掌握有重大犯罪活动嫌疑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屡教不改的;
(6)其他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
第七条 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工作要责任到人,要建立保卫工作档案。
第八条 要害部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和有关要害部位管理的要求安排夜间值班人员,要安装技术防范设施和物防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九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对要害部位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发现要害部位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发出“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每年评选治保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安(保卫)处
20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