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参加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关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凡在我校内的体育场、礼堂、俱乐部、讲学厅、大餐厅及校内其它公共场所进行的规模较大,如院(系)一级规模,人员较多(达200人以上)的文体活动,都适用本规定。
2.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单位,应在举办前三天向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和公安(保卫)处(体育活动要报体育运动委员会)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将活动负责人、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有关情况详细报告,经宣传统战部、团委、公安(保卫)处(或体育运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举行。
3.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要将安全保卫工作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要安排好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同时,要组织一定的值勤力量,实行定人、定点、定责任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4.校公安(保卫)处要会同主办单位对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紧急疏散口等地进行安全检查,严肃认真地履行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能,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责成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能举办,并且记录在案。
校公安(保卫)处要积极指导协助主办单位在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青岛科技大学
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