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5-22 作者: 来源:

1.为进一步搞好青岛科技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2.为加强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成立青岛科技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3.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担任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公安(保卫)处、学生处、后勤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4.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和“保一方平安”的原则,做到分级管理,按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5.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学校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签订责任书。

学校各院(系)、部、处、室党政主要领导人是所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各院(系)、部、处、室党政主要领导人每年初签订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如领导人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6.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包括如下内容:

(1)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总体规划之中,真抓实管。

(2)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充分民挥职能作用。

(3)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目标要求具体明确。

(4)有严格的定期议事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评比制度。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建设真正落实,治安管理和防范机制完善,校园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6)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7.各院(系)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担任副组长,院(系)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为小组成员。各院(系)、部、处、室的党政主要领导把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各自所管辖范围的科室、班级、宿舍和个人。

8.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1)议事制度。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综合治理办公室每半年两次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2)通报情况制度。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综治工作情况,定期向校领导和各部门通报。

(3)监督检查制度。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及各院(系)、部、处、室要按照职责范围,要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学校稳定。

(4)考核评比制度。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各院(系)、部、处、室的综治工作,实行半年一考核,一年一评比的制度,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要认真行使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对下属情况之一的部门和直接责任者;在评比受奖,晋职晋级方面坚持予以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群众纠纷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停工等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和恶性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5)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单位、个人造成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的。

(6)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7)校园良好育人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

10.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学生代表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及值勤、巡逻等工作。

11.学校要加强保卫队伍的建设,按工作需要确定编制,及时补充、配足保卫队伍骨干力量,不断提高保卫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有关规定,逐渐配备、配齐公安保卫队伍的装备器材,改善其工作条件;学校要关心保卫人员的福利待遇(包括加班费、午餐费、岗位津贴)等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确保工作的开展和队伍的稳定。

12.学校各单位、部门,要依照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实施细则。

中共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

青岛科技大学

20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