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续)

发布时间:2011-05-22 作者: 来源: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凡严格遵守本《规定》积极维护院内治安秩序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条例,扰乱治安秩序,应予以批评、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施以奖惩的属于我校治安安全管理范围,并作为对个人考核的一项内容。对于严重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参照“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报上级公安机关惩处。

第三十条 执行本《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给予表扬、奖励。

1.模范遵守治安安全管理条例,勇于纠正违章做出成绩的;

2.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3.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提请整改,发生事故,奋力抢救,发现险情,及时妥善处置的;

4.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井然,无事故、无案件单位的领导者;

5.在值班巡逻过程中,认真负责,发现并制止事故和案件的发生,避免经济损失,保证学院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

6.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

7.对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和教职工,积极进行帮助教育,促其转化,效果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对治安安全工作不重视,不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和本《规定》,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事故、案件的部门和责任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和行政纪律处分,必要时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其施行“一票否决”,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查有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2.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和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3.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赌博等行为的;

4.起哄闹事,扰乱内部治安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的;

5.由于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刑事案件的;

6.发生案件事故故意隐瞒的;

7.挪用、毁坏消防设施的;

8.纵容包庇其家属子女违法乱纪违反本《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因违反治安安全管理条例,造成学校、个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反者酌情赔偿损失,负担生活和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奖励和惩罚,由主管部门根据事实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核审,报学校领导批准,并通告周知。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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