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校集体户口的管理,规范集体户口的迁出、迁入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体户口包含人员
集体户口暂行管理办法中所指的集体户口包含的人员是:在校就读的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和研究生;学校在编的单身教职工,以及由外地调来我校工作而暂无固定住所落户的教职工。由校公安处负责管理集体户口有关的工作。
二、学生、教职工集体户口落户所需手续和落户程序
1.青岛市人事局落户介绍信;
2.青岛市计委人控办落户许可证;
3.青岛市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增容费申请表;
4.户口迁移证;
5.青岛市公安局准予落户证明;
6.校公安处核实证件齐全后,出具落户介绍信;
7.由个人持以上证件及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8.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校公安处,由公安处统一管理。
三、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范围
(一)户口迁入
1.新生迁入户口。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专升本生、高职生入校后,公安处根据学生处、研究生处提供的录取名单,核对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项以户口迁移证为准,不得随意更改),查验无误后,由公安处按照招生计划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2.转校生落户。转入我校学习的外地学生,须持省教育厅批准转学的正本文件,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由个人到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公安局办理落户审批手续。校公安处检查手续齐全后,出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校公安处,由公安处统一管理。
3.新生婴儿落户。除职工双方都在集体户口的新生儿,原则上不予落入集体户,应随在本市有固定户口一方落户。不具备落户条件者,须由父(母)提出落户申请,签定《户口托管协议书》后,由公安处出具同意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托管费5元/月计算。
4.毕业生留校工作。是学校人事处正式录用在编的人员,公安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派遣方案,将学生身份转为教工身份。转换手续由人事处根据名单统一办理青岛市准予落户的相关手续。公安处查验手续齐全后,出具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公安处管理。
5.毕业生分配到我校工作。凡单身人员,须由本人凭青岛市人事局落户介绍信、市计委人控办的落户许可证、城市增容费已缴或免缴手续、青岛市公安局准予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提出落户申请,公安处查验手续后,出具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公安处管理。
6.外地调入我校工作的人员。调入人员凭青岛市公安局的户口迁移证、市计委人控办的落户许可证,城市增容费已缴或免缴手续、青岛市公安局准予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提出落户申请,由公安处查验手续后,出具同意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公安处管理。
7.青岛市内四区的学生,其户口迁出、迁入一律凭户籍证明在派出所实行网上办理。
8.非学校正式事业在编人员户口落户。用人单位凭有关聘用合同书提出户口托管申请,并与公安处签订由录用单位负责人签名的《户口托管协议书》后,由当事人提出落户申请,方可办理落户手续。青岛市落户的相关手续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负责办理,公安处查验手续后,出具同意落入我校集体户口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落户后个人将户口卡交回公安处管理,解除合同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迁者,按《户口托管协议书》处理。
(二)户口迁出
1.毕业生户口迁出。公安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派遣方案,集中时间,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各院(系)负责发放到个人。
2.在校生出国、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出。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必须将户口迁出,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者,公安处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院(系)负责将户口强制迁回生源地,户口迁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承担。
3.集体户口的教职工的户口迁出。调离本校,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将户口迁出。如需暂时保留在学校的,必须签定《户口托管协议书》并缴纳5000元托管保证金,托管费按10元/月计算,直到迁出为止,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滞迁一年以上者,学校将给予强行迁回原籍,其后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负责。
4.集体户口的教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学生退学或自动离校的,必须将户口迁出。对不办理迁出手续者,自离校之日起,按“托管户口”处理,托管费20元/月计算,直到迁出为止。对滞迁三个月以上者,学校将给予强行迁回原籍,其后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负责。
5.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在拥有自己的住房并具备落户条件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如需继续保留在学校集体户中的,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户口托管协议》,并按规定交纳户口托管费,直到迁出为止。
6.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出国定居者,必须将户口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待回国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恢复手续。对滞迁三个月以上者,学校将按公安局《户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注销,其后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户口所有人承担。
7.户口注销。集体户口人员死亡须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持医院死亡证明书到校公安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再携带户口卡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四、2002年以后毕业的本、专科生、研究生户口管理规定
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件及鲁政办发[20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对2002年以后毕业的本、专科生、研究生户口管理做如下规定:
1.属国家统招范围的应届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后,个人户口暂时无处迁移的,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向公安处提出申请,并签订《毕业生户口托管协议》。
2.户口托管时间最长为两年。在托管期间内,学校公安处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户口,期间学校对学生没有责任及义务,托管期满学生必须按协议时间将户口迁出,
3.户口托管须交保证金2000元。户口托管期满,若本人仍未将户口迁出,按10元/月收取滞迁费,并责承其所在院(系)联系人将其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迁移所发生的费用和滞迁费从户口托管保证金中扣除。
4.户口在校托管期间,被托管人来校借用户口,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如因个人原因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5.户口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校公安处。
6.本户口管理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执行。
青岛科技大学
公安(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