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青岛消防便民十八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7-06-07 作者:保卫处 来源:保卫处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台了“十八条”便民利民措施,以进一步方便群众。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前来办事的群众,首先接受办理的人员要负责到底,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告知办结时间;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验明和明确告知申办者,并作详细指导和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服务。在受理消防行政许可申报时,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事时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在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后,由负责业务受理的人员全程代申办人申办审批事项,跟踪办理情况,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负责及时向申办人回复办理结果。

二、开辟绿色快速通道。对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城中村改造、老城区企业搬迁、危旧房改造项目,利用内资1亿元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的项目,坚持提前介入,主动参与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会审,提供全程消防技术服务。每个项目实行联系员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整个项目的办理及跟踪服务。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如输油、输气、电力、轨道交通等工程),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可暂提供国家或省级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应予以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并于消防行政许可后督促建设单位补齐资料。

三、精简消防许可范围。1.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含内部装修)、扩建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2.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可不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可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3.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原则上与其消防验收同时进行,法律文书同步发出。4.设在多层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小商店、小饭店、小超市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简化消防审核程序。探索施行建设工程(含装修,下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直接采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图结论,减少审批环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适当比例对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进行抽查。

五、下放消防审批权限。将下列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权限下放给各区市:(一)建筑总面积不大于4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二)建筑总面积不大于3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三)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四)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五)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0㎡的地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的地下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七)二类高层住宅(不含商住楼)、多层住宅;(八)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丁、戊类厂房、仓库。

六、缩短消防许可时限。凡申报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批和备案抽查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一律缩短至14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与验收合并申报,审批时限由法定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特殊项目特事特办。

七、落实联审联办制度。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立快速审批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特事特办。同时,为社会单位免费提供消防设计、防火材料、火灾隐患整改等技术咨询服务。

八、建立消防诚信记录。落实《山东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凡经查实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律在山东省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板块”中予以公布并在各类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通报给行政主管部门,从而净化消防产业市场。

九、开通消防举报热线。开通96119免费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受理群众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对关闭出口、堵塞通道、关停消防设施的举报24小时内查处,其它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3个工作日内查处。同时,为举报人保密,并对查实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十、提供施工现场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期间,根据需要或建设单位的申请,由消防部门组织对消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消防设计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消防验收之前。

十一、提供消防安全预警服务。健全完善和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大火灾事故等信息。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时发布消防警示、火灾情况及防火灭火知识等消防信息,有效预警。

十二、优化消防安全服务。根据公民个人申请,对住宅装修消防设计进行义务咨询和指导,为单位解决消防设计疑难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对企业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指导等上门服务。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大型群众性公益性活动,可提供消防安全现场安保技术服务。

十三、提供隐患整改服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除下发相关法律文书外,及时向隐患单位告知整改隐患的具体方法,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供隐患单位在整改中参考。

十四、执行“首错不罚”。在监督执法中,首次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凡属个别灭火器失效、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应急照明灯不能正常使用等轻微违法行为,凡能当场整改的,以口头教育责令改正为主,首次不处罚,指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十五、实行消防科教基地开放制度。定期开放消防站、消防体验室、消防博物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帮助教育群众学习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十六、推动消防器材进超市活动。积极开展消防应急逃生及消防设备器材进超市计划,在东泰永旺超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各大型超市进行推广,以方便居民购买到合格放心的消防产品。

十七、探索“罚前约谈”制度。对案情较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处罚告知前,约见当事人谈话,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效能。

十八、强化消防执法内外监督。建立重点项目审批和重大执法案件“回访”制度,公安消防部门纪检机构通过网上平台随机抽查和全程监控,严防执法不公不廉等行为。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有执法过错的坚决依法追究审批人、审核人和承办人的责任,以促进消防监督人员依法公正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