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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无人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8 作者: 来源:

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无人机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校园无人机管理办法。

一、采取无人机备案登记制。凡在校园内有使用计划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含在校园内调试、科研、培训以及在校外控制飞临校园上空飞行的无人机),均应由所在二级单位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统计表》(附件1)进行统计备案。各单位集中对本单位所有无人机进行一次详细统计备案,并将《统计表》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发安全管理处邮箱bwc@qust.edu.cn,增减情况及时更新报备。(注: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的无人机须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官网《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并将二维码登记标识粘贴在登记表中。)未登记备案的无人机将不得在校内飞行。

二、实行无人机使用审批报备制。校园内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需提前2-3天填写《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件2)和《飞行器(无人机)使用安全承诺书》(附件3),由提出申请的师生所在二级单位进行审批,并报备至学校安全管理处。未经备案、审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使用无人机。

三、确保无人机的使用安全。校园内使用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保障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在人员密集空域飞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校通讯、供电设施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域的安全。无人机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审批的二级单位承担。

四、坚持审核报备与实际使用相一致。校园内使用的无人机需与所申报《备案统计表》内的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人、使用时间、地点范围、用途等要素,需与《使用申请表》情况一致。

五、强化校园无人机使用管理。凡是未经登记备案和申请擅自在校内使用无人机或使用无人机影响校园安全秩序的,安全管理处将在校园巡查过程中有权进行暂扣,并将违规情况向其所属部门进行通报;对严重违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和故意制造事端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给予处理;使用无人机影响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学校安全管理处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取消或中止已审批的无人机放飞行为。

六、注意事项:禁止使用无人机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禁止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禁止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飞行活动涉及拍摄行为的,视频、照片等内容应由宣传部审核;禁止在未经许可区域(场地)使用;禁止在师生活动周边飞行穿越机(穿梭机),专业飞行器在审核时应严格把控。

办法发布之日起即开展巡查检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执行任务的无人机不适用本办法,高密校区、中德校区、济南校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组织好传达统计和落实工作。

统计审批联系电话:0532-88959076。

校内报警电话:88959110(崂山)84022110(四方)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