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公安处关于学校公共场所举办各项活动安全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6 作者: 来源:

各学院(部)、处(室)、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证我校大型公共场所安全使用,杜绝各类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各项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公安处对我校体育场、礼堂、俱乐部、讲学厅、大餐厅、报告厅等大型公共场所安全、规范使用做如下通知:

一、凡是在我校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开展大型文体活动的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要求,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在各部门审批同意备案之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必须将安全工作放在头等位置,严格遵照公共场所安全使用章程,安排专人负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各活动举办场地要有专人管理,做好预检工作。认真检查各种线路,防止漏水、漏电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四、各活动举办场地,尤其室内活动场地,禁止在聚光灯、探照灯等大功率热源附近悬挂横幅、粘贴装饰物品,禁止在室内使用内置纸质礼花筒和各种内压泡沫式手喷彩带等高可燃性庆祝物品。

五、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切实做到活动有方案、有落实,能及时处理、顺利解决各种突发事件。

保障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稳定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防范到位,本着对师生、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完善活动安全措施。对因组织不当、措施不力而引发的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公安(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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