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外来办事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5 作者:保卫处 来源:

为了规范外来办事人员管理工作,加强校区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保障学校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办事人员是指不具有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员工身份、在校学生身份及长期派驻青岛科技大学的有关机构、企业固定人员身份的,来到青岛科技大学办理有关公务、业务、学术交流、学习的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学习人员;接送、探望学生的家长及亲属;接送幼儿的监护人(含入托幼儿);教职工的家属和亲友等。

二、外来办事人员进入校门,必须持有关介绍信或身份证明,交给门卫人员查验,门卫人员应用电话联系到访机构或人员同意后,方可入校。

三、外来办事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其它违禁物品进校。如学校工作、业务需要的,在征得学校保卫处同意,并在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下,方准进入校区。

四、外来人员应当在办完事情后,立即离校,不得延迟。

五、外来办事人员进出校区应走相对办事单位最相近的道路,严禁到非办事区域停留、玩耍、休息或进行文体活动或其它活动。(非办事区域是指相邻的道路、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工厂、幼儿园、职工学生食堂、商贸区、教职工及学生宿舍、体育场、健身区房及器材、花园、草坪、水池、林木、园墙等区域及设施等)。

六、外来办事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制止,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交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罚。

七、外来办事人员,违反规定,使学校和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损失。

八、外来办事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自己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青岛科技大学公安(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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