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外用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22 作者: 来源:

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86)教政字0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青岛科技大学治安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为强化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特对外用工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1.本规定中所指的“外用工”是民工队、承包队、临时使用的城镇工、民工等以及外来受聘受雇人员。

2.外用工须持有《居民身份证》,不持证者一律不得雇(聘)用。

3.各用工单位在外用工到达学校前一日内,通知公安处;在到达本校三日内,将其基本状况表连同《居民身份证》及近期三月内的免冠照片2张交公安(保卫)处,同时办理本校《临时出入证》并交纳治安保证金和管理费,非市内四区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从事餐饮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方可雇(聘)用。

4.外用工因合同期满、辞退或因故不再本校务工者,用工部门须在其离校前三天向公安处通报,同时办理注销等离校手续并交回《临时出入证》。

5.成建制的民工队、包工队要成立治保组织或设治保委员(一般应由该队带队人员担任),负责内部治安管理,安全消防工作,并按时向公安处述职,如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6.用工部门应组织外用工学习和遵守本校有关规章制度,教育外用工遵纪守法。

7.凡在校内住宿的外用工,不得容留他人住宿,如确需留住者,应事先征得公安处同意并登记,离去时注销。

8.外用工非公不得进入教学、科研、生产、办公场所、学生宿舍及食堂。

9.外用工不得在校内“捡拾废品”或“收废品”,不得搞个人经商活动。

10.严禁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嫖娼卖淫或利用在本校的居住点搞其他违法活动。

11.居室内不准随意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子或其他电热器。

12.不得拿公物送人情,严禁盗窃公私财务,否则按赃物价值的2—10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凡已不在本校务工的外用工,一律不得继续住在本校,更不准居住在本校为外单位务工。

14.外用工应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本校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管理,模范遵守本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处以罚款或治安处罚。

青岛科技大学

公安(保卫)处

20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