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与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22 作者: 来源:

为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和毒害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学危险品的范围

(1)易燃易爆物品:醇、酮、苯、烷、酯、二硫化碳、黄磷等;及遇水燃烧的:金属钾、金属钠、电石、保险粉等;

(2)剧毒物品:氰化物、砷化物等无机物及有机物剧毒品,氯气;

(3)爆炸物品:苦味酸、迭氮钠及各种炸药等;

(4)强氧化剂:氯酸盐、高锰酸盐、过氧化物及酸类等;

(5)放射性物质:铀的化合物等。

二、化学药品的管理及供应

(1)化学药品的采购,各单位使用化学药品应事先提出计划报物资供应部汇总,由物资供应部派专人采购,其他单位不得擅自采购。

(2)化学药品的领用必须层层负责,人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控制,以防造成事故。各实验室要建立化学药品卡片一式二份,化学药品储存仓库一份,实验室一份。每次领用要持卡片进行登记,否则不予发放。

(3)金属钾、金属钠、黄磷等易燃物品要有定量的保护剂存放;强氧化剂、易挥发性物品要放在阴凉的地方,避免太阳照晒和暖气烘烤;注意药品的纯净,性质相抵触的化学药品不得混放(如氯酸盐与硝酸盐、硝酸盐与亚硝酸盐、高锰酸盐与氯酸盐、有机氧化物与无机氧化剂等);盛装化学药品的容器应紧盖与密封,定期检查加装保护剂,保持标签清晰。

(4)化学药品储存仓库要每天进行检查,通风排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非经学校公安处批准,除主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5)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按时清点,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1)各单位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了解其性能及防护急救知识;使用化学剧毒及放射性药品要写详细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使用地点、人员、时间、目的、剂量、废渣及新生物的处理),报院(系)部领导、科研处、实验管理科审批,经公安(保卫)处同意后,由2名教师负责一同领取。

(2)化学剧毒品除需加工配制外一律不得早领,要随领随用,不得存放,更不能拿到实验室以外的地方去使用;使用后的废渣、废液不得随意处理,应与校公安(保卫)处、水电与环保办公室、实验设备处协商妥善处理。

(3)各实验室连续使用易燃物品,要分批领取,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星期的使用量。易燃物品及强氧化剂的日常存量每种不得超过500克。

(4)易燃物品的废液要及时处理,按时回收,不得积压过多。

四、上列规定要严格执行,如有违犯造成事故者应按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五、上列各条,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公安(保卫)处

教 务 处

20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