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防火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22 作者: 来源:

防火工作是我校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首要环节。为认真做好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的精神,结合我院专业特点,特制定我校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一、全校师生员工都要提高对自觉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有关消防法规,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共同把我校的防火工作做好。

二、我校防火安全管理实行三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我校防火责任人:各院(系)、部、处、室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二级防火责任人;科、室的领导为三级防火责任人,个别防火任务重的岗位可确定一名防火安全员:

保卫处是代表校长实施防火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承担全校的防火监督、检查、提出防火工作意见、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配备灭火器、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校卫队为我校义务消防队; 二、三级防火责任人,负责所属部门和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的防火责任,

三、我院防火安全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领导要充分理解江泽民同志关于防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深刻含义,对所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并组织落实有关的防火措施。

四、关于防火安全检查: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要进行两次全校性的安全检查,各处级部门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对检查出的一般问题,要及时自行解决,部门解决不了的,要书面报告保卫处,一并协调解决。

五、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除按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执行外,对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和实验环节中的照明、排风、电机、开关等可能引起火花的机械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条件,否则属严重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六、关于新建、扩建、装修实验室、办公室、生产场所的工作之前,装修部门应事先书面向公安(保卫)处备案,施工、改造图纸经消防部门的审核批准,经审查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方可施工。

七、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带等是我校具备扑灭初起火灾的重要手段,也是消防设施的重要装备。因此,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维护,除灭火外严禁擅自动用。装备在室内的由该室防火负责人负责;公用走廊装备的灭火器具由该楼的管理室负责。消防栓半径1米内不准设立任何障碍物,否则属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防火标志不得随意拆、动。

八、公安(保卫)处履行校内的防火监督和管理权。

九、奖惩。对消防工作中,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火险,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扬。否则按《青岛科技大学治安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理。

青岛科技大学防火安全委员会

20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