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22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校内治安秩序和维护校园政治稳定,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内部的治安管理是学校管理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同各种危及安全的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治安秩序,以利于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我校内部的治安安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分级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校内的治安安全管理,本着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便利教学、科研和工作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五条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要把治安安全管理作为对师生员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列为评选先进和评奖的条件,做到奖惩分明,以利于调动师生员工对治安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章 分级管理 归口负责

第六条 我校治安安全管理实行校和各院(系)部、处、室、馆分级管理,科、室三级归口负责制。

第七条 校级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治安安全管理法规和《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把全校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管理中,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组织各部门,建立和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责成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3.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四防”安全以及三个文明教育,以增强师生员工的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观念,预防违法犯罪。

4.采取各种形式的治安安全管理措施,是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因此,在我校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权”。

5.组织全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6.组织有关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事件、生产事故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院(系)、部、处.室、馆领导的职责

1.对上级有关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对本部门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2.经常对所辖部门的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对有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3.组织所辖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逐件登记。凡本单位能够整改的,认真研究办法,立即整改;凡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及时上报领导,尽快解决。

4.负责检查总结本《规定》及其他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巩固和发扬成绩,找出不足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对执行好的要给予表扬,对执行差的要提出批评,并提出奖惩意见,向领导报告。

5.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和小偷小摸要组织部门治保会的有关人员认真调查,并及时向公安(保卫)处通报情况,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刑事案件,要立即向校公安(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提供情况,协助侦破工作。

第九条 公安(保卫)处的职责

1.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保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学校的政治稳定。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推进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维护教学、科研、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4.负责对治保会组织建设和工作指导。推行和落实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5.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要害部门(位)、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六机”、“四机”及贵重物品的管理。组织指导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防范,认真做好校园2110报警与求助电话工作。

6.负责消防工作。通过实行二、三级防火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防火负责人在防火工作中的作用,贯彻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条例等,配合消防机关实施消防监督和防火检查。

7.负责查处一般政治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

8.负责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和教职工家属户口农转非的申报工作。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9.负责监督考察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协助各部门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教育。

10.执行公安机关授予的治安处罚权和其他权力。

11.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按业务归口(院、系、部、处、室、馆)的职责,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按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发生案件、事故,除当事人员负责外,还应追究职能部门直至领导者的责任。

1.后勤处负责对校园、教学、生活、环境、饮食卫生房产、家具、变电所等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负责建筑物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检查。

2.教务处负责对教学秩序的安全管理。

3.实验设备处对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4.后勤服务中心(物业中心和生活中心)负责对所属的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楼、食堂以及各工厂、锅炉房、各公司、商场和所属的人员财产、物资的安全管理。

5.基建处负责施工现场和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的安全管理。

6.财务处负责对现金、支票、单据、账册、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

7.科研处负责各科研所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资料及有关设备仪器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8.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设备的安全管理。

9.各院(系)负责所辖实验室、研究室、资料室及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的安全管理,协助科发集团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10.学生武装部(处)负责学生工作的管理。

11.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的管理。

12.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及其它处.(部)负责各自分管的档案、文件、印鉴函电、文稿、宣传设施以及相关工作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三章 健全制度,分类管理

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门卫室管理。

1.校门每日早4:50开,晚11点关,全体人员均要遵照执行。

2.全校师生员工要随身携带学校发放的校徽、工作证、学生证进出校门。

3.凡来校联系工作或探亲访友人员,一律到门卫室登记,并持会客证联系办理有关事宜,离校时将签字的会客证交回。任何非本校教职员工不经门卫人员允许,不得进入校内。

4.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机动车在校园内车速不许超过5公里/小时。

5.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不经门卫人员同意,不准开进校内。除接送病号和携带重物外,出租车禁止驶入校内。

6.凡自校内用车辆运出或个人携带物品出校门时,均须到院(系)、部、处、室一级部门的领导开具由保卫处加盖印章的出门证,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经门卫人员检验同意后,方可带出。

7.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得会客。

8.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工作区或门卫室逗留,严禁寻衅滋事。

9.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10.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文明值勤,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做与门卫值勤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值班巡逻

1.校卫队是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卫学校安全的专职队伍,要遵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使治安管理职责,并要及时完成校领导和公安(保卫)处交给的工作任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服从校卫队的正常管理。

2.校卫队和值班巡逻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严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值勤期间不准睡觉、会客、娱乐、喝酒。

3.校卫队和值班巡逻人员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汇报,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认真履行对报警器的值勤。

4.对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实验室、重要物资仓库、学生宿舍、财会部门以及易于发生问题的部位和场所要重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负责维持校内治安安全,遇有特殊情况,要迅速赶到现场,履行其职责。

6.要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7.节假日期间,全体教职工要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值班巡逻工作,严格履行值班巡逻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消防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青岛市消防管理条例》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2.实验楼、图书馆、俱乐部、化学品库、有关实验室(所)、木工房、木料场地以及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等均属重点防火部位。对这些部位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立防火标记,防火区内禁止烟火,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化学品库以及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部位,要安装防爆灯,不准使用产生静电和因碰撞、摩擦而产生火花的器具、设备,确保这些部位的安全。

3.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区内、不准明火作业和用火炉、电炉取暖。

4.加强对取暖火炉的管理。凡使用火炉的单位,要造表登记报保卫处备案,经消防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使用。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火炉管理规定。

5.分发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保卫处负责检查并登记造册,以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灭火状态,非火警情况,一律不准动用。消防人员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勤巡视,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6.发生火警应及时报警,奋力扑救,并保护好现场,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处理善后。

7.任何部门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8.我校的消防管理,参照《青岛市消防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1.要害部门的职工,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

2.严格执行出入制度。非本单位人员严禁入内,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参观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3.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4.要害部门的设备、仪器工作情况等,要做好记录,除定期向校领导、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外,并要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5.认真落实“人、物、技”三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研究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依据归属关系,分别由科研处和主管院(系)负责,实验设备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科研所(室)执行校公安(保卫)处制定的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实验楼要设管理室,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现金、票证管理 。

1.严格执行现金限额制度,按银行规定,各级财务部门(位),每天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留用的现金、票证必须放入保险柜内,钥匙由专人负责,随身携带,保险柜存放处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2.到银行送存和提取现金在万元以上的,必须派俩人到银行办理,现金在五万元以上的必须由财务处派俩人以上乘专车办理,必要时由保卫处派人护送,大宗现金由计财处联系押运公司提取。

3.凡存有现金、存折、票证的部门(包括党费、团费、会费、学费、考务费、奖金等各项现金账款)一律要将现金存入保险柜内要由专人保管。没有保险柜的部门,应将现金存入银行,其现金不准存放过夜;不能及时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要报告领导,并采取可靠的存放措施,以防失窃。否则,一旦发生被盗由当事人负责。

4.财务处对各部门实行财务监督,要经常检查,发现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及时报告校领导。

5.严格执行关于对支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集体宿舍管理

1.学生集体宿舍的安全管理由科发集体公司负责,各院(系)积极协助。管理室应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

2.各房间的钥匙,由管理室统一管理配发,除学生自用的,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借用。发现有私配房间钥匙者要严肃处理。

3.宿舍不准留外人住宿,学生的直系亲属来校探望需要住宿的,均要安排在招待所或管理科指定的房间。

4.凡外来人员需要到学生宿舍找人,一律由管理室负责传呼,学生不准引带闲杂人员到宿舍内,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楼。

5.要爱护公物,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水、电的管理规定。不准使用明火。

6.严禁男女混住、起哄闹事、乱扔杂物、打架斗殴和酗酒行令等,晚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准妨害他人休息。

7.存折(卡)及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多余的现金要存入银行,以防被盗。

第十八条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的管理

1.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对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物相符;领发剧毒化学品,要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

2.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认真负责。离库时关窗锁门、切断电源。

3.办公地点禁止设在库内,无关人员不准入库。

4.贵重器材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和借用手续。

5.加强仓库的防护设施,加固门窗,定期检查库内电器线路,仓库周围禁止搭盖棚、厦,堆放杂物,保持库内主要通道畅通。

6.要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

第十九条 自行车、机动车管理

l.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的自行车一律放在指定的自行车存放线内,由后勤处组织人员统一看管。不得乱放,严禁推进教室、办公室、宿舍等楼内。

2.停放处的自行车,要锁好,车上不准放其他物品以防丢失。

3.住在院内教职工的自行车,除骑用外,不得在校园内乱放,不用时要放在自己的宿舍内。

4.机动车辆要在指定区域内停放,不得阻碍交通。在院内要慢行,车速<5公里/小时,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和连续鸣笛。

5.机动车等载物出校门时,要交验出门证,并接受值勤、门卫人员的查问或检查,否则,值勤、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出门。

6.机动车管理(所属)部门,对驾驶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文明行车的教育,做到有问题车不出行,酒后不驾车。

第二十条 机密文、电、印章和档案材料管理

l.严守国家机密,确保机密文、电、印章和档案资料的安全。发现被盗和泄密事件,要及时追查和处理。

2.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登记建卡。文件、资料应严格借阅手续,对上级文件,要按规定收缴,及时清退,严防丢失。

3.外借或复制文件、资料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由专管人员统一办理手续。

4.废旧机密文电,档案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批,由保管部门集中处理。

5.科技保密要严格执行国家科委和有关部委制定的科技保密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用物品的管理

电视机、录像机、组合音响、照相机、彩电、电子计算机、电传机等高档物品,由各使用单位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为便于教学和工作,凡由个人使用的上列物品,由个人负责保管。要建立健全保管、使用、损坏或丢失赔偿等管理制度。存放上述物品的房间,要加强防范措施,以防被盗、丢失。

第二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非本院正式教职员工)管理

l.外来务工人员均由使用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须凭居民身份证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填表造册,报保卫处备案,要及时办理临时出入证和暂住人口证。

2.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我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者,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同样对待。

3.外来务工人员中凡在我校集体住宿的,均由用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加强管理,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4.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他们的日常管理,要经常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教育。

5.外来务工人员要爱护学校公物,不得随意动用、损坏和私拿各种物资器材,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外来人员应严守工作岗位,不准随便进入教学、实验、科研、工作和学生生活区活动。

7.各种办班进入学校的各类人员都要办理临时出入证,遵守学校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待所管理

1.招待所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安全管理和住宿人员须知。

2.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特种行业的有关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3.住宿人员一律由接待部门介绍,并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领取出入证,凭证出入校门和办理其它事宜。

4.凡集体来学院联系住宿的须先向保卫处登记造册后,再办理住宿手续,出入校门时要出据证件。

5.住宿人员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招待所,已经带入的要交管理人员保管。

6.随身携带的机密文件、武器、弹药,交保卫处管理,数额较大的现金要交储蓄所暂存。

第二十四条 澡堂管理

1.要固定专人管理,一律凭票就浴。

2.管理人员要严守岗位,认真负责,发现治安问题及时报告。

3.不准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带入浴池,已带进的要交管理人员保管。

4.爱护公物,不准在室内寻衅滋事。

第二十五条 食堂管理

1.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2.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出操作间。

3.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把好进货关,防止食物中毒。

4.就餐人员在餐厅就餐应遵守秩序,不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

5.食堂管理人员要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投毒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内治安管理

搞好校内的治安管理,对于维护我校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很重要的环节。因此,必须人人关心,共同努力。

1.严格执行青岛市有关禁止在市区内鸣枪、射击和打猎的规定,严禁在校园内使用汽枪、弹弓打鸟。

2.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和进行赌博;严禁在院内进行非法交易、设摊、叫卖。

3.不准爬墙,更不准越墙传递物品,一经发现,任何人都有权利将其物品扣留送交保卫处处理。

4.外来人员、教职工子女等,不准在教学楼、实验楼、集体宿舍楼内游逛玩耍,不准在校园内狂欢和做有碍公共秩序的其它活动。

5.严格大型文体活动审批制度。在院内举行重大的群众活动,以及放电影、文艺演出和较大的体育活动等,主办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一定力量值班巡逻,维护场内外秩序,保证学院安全。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6.礼堂、体育场地,平时分别由宣传部和体育部门负责管理,负责平日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1.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污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2. 校园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二十八条 涉外安全管理

1.非涉外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外人员来校采访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2.外事部门应向留学生、外籍教师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教育他们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

3.做好外籍人员住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4.学校有关部门及各院、系、部应教育我国学生处理好与外籍学生和外籍教师的关系;外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绝种类涉外事件的发生。